标准编号:CNCA-C12-01:2015 ,标准状态:现行。CNCA-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详细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GB/T15089)。
本规则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替代情况: | 替代CNCA-03C-027:2013 |
发布部门: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5-09-08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出版日期: | 2016-01-01 |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认证委托产品的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确保所生产或进口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对于以ODM模式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还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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