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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0-08-09   发表: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历来是破坏城市环境的一大因素,为推进“六城同创”步伐,今年以来,拉萨市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开展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式出台了《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

    年检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该《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初次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暂缓发放机动车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机动车年检时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由市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年检未达标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到具有资质的维修机构治理,复测达标后,再发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禁止销售污染物排放超标机动车。《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没收销毁。对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净化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并通过拉萨市环保部门的适应性监测,才能进行销售。如果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将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拉萨将鼓励使用优质燃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治理技术、装置、机动车油料添加剂。

    维修治理机构须具备相应检测技术。《办法》规定,承担机动车污染物维修治理的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资格,必须具备规范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技术。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污染物防治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国家标准。《办法》还规定,任何机动车所有者必须保证污染物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违反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净化装置的,由拉萨市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报废车辆要集中处理。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对于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每6个月向拉萨市环保部门和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污染物排放、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检测的,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对于报废车辆,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进行集中处理,防止报废车辆再次上路行驶、出售、转让。违反本规定的,由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所有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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